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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税收负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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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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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巧霞

(永康市丽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 永康 321300)

摘 要:2012年,由我国国务院审查批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营改增试点方案开始从上海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上开展试点工作,从此我国货物劳务税在法规制度上的改革与完善工作开始施行。到了今年4月,我国开始把铁路运输业与邮政服务业一并加入到试点工作中,从此交通运输业全部实施“营改增”的税收试点办法。因此,做好对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前后税收负担分析与探讨工作也就显得非常的有意义。本文主要对“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前后税收分担进行浅析,以期能为相关交通企业提供一份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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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改增;运输业;税收分担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112-02

收稿日期:2014-10-20

作者简介:徐巧霞(1973年-),女,浙江永康人,本科,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咨询部主任。研究方向:财务

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相关背景

根据我国财税[2012]71号文件,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已由上海市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他们分别是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

按照我国国务院规划与展望,我国在“营改增”的工作上将实现“三步走”的办法:1、先从我国部分行业与地区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例如,2012年开始以上海交通运输业为个例进行“营改增”税收征收;2、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有针对性的对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工作。例如,我国国务院在去年七月的常务会议正式提出,从2013年开始,我国交通运输业以及其它六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将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这也是我们经常说的“6+1试点”;3、到了第三步的时候,我国将会从试点工作上得来的经验对全国范围内各行业实行“营改增”,也就是通俗上讲的消灭营业税的存在。按照我国相关规划与展望,,这项目标最早可能在今年左右完成。

本次被列入“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交通运输业,主要是指可以将货物或旅客运送到目的的交通工具,其中包括陆路的运输服务、水路的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以及管道运输服务等五大方向。

二、“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分析

目前,从我国“营改增”后的适用税率来看,增值税的税率可以分成四档,即6 % 、11%、13% 以及17%,下面根据交通运输业中六大行业在适用的税率方面“营增改”前后进行列表作图,如图(1).

“营增改”是否降低了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下面我们进行简要假设某一案例进行说明。

(一)假设,广东广州某一货物运输企业(假设名为:天院货运运输企业)为某一生产企业(假设名为:辉清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业务,在运输劳务业务合同结束后,辉清公司向天院货运运输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的合同款项。与此同时,由于业务的需要,天院货运运输公司将其承包辉清公司的部分业务分包给不属于广东运输公司的新市运输公司,天院货运运输公司给新市运输公司支付了500万元的分包合同费用(并不对其他的进项税额抵扣进行考虑)。

下面对天院货运运输公司在“营改增”前,试点工作后以及全国改革通知发布实行后这三点进行对比,进而说明“营增改”前后运输企业在税负方面的增减情况,以便于说明“营增改”对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1、如果以广东广州天院货运运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

(1)“营改增”前,天院货运运输企业属于交通运输业,要向纳税单位缴纳营业税。按照我国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把其承包的运输业务分包一部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其所缴纳应用税为: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分包单位或个人的费用=营业额,因此广东广州天院货运运输企业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500)×3%=15(万元)

(2)“营改增”试点工作,由于广东省广州市在试点推行工作的范围内。而新要求对于一般纳税人为其它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代理的服务,依照营业税的规定要求要进行差额征收。因此,支付给纳税人的价款,可以对业务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中进行扣除。所以天院货运运输企业要缴纳的相关税费为:(1000-500)/(1+11%)×11%=60.5(万元)

(3)全国改革通知发布与实行后,交通运输业统一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在联运的业务在支出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天院货运运输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11%)×11%-500(1+11%)×11%=60.5(万元) (下转125页)

(上接112页)

另外,假设新市运输公司属于小规模的纳税人,或者说没有能够取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那么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11%)×11%=121(万元)

2、若广东广州天院货运运输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的纳税人

(1)“营改增”前,企业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500)×3%=15(万元)

(2)“营改增”试点后,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500)/(1+3%)×3%=11.54(万元)

(3)全国试点后,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3%)×3%=23.08(万元)

从以上的计算结果中,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进行业务承接的时,如果对相关业务选择进行联运的方式,那么“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始后,其税负是比“营改增”试点工作前有所增加的。而在“营改增”进行全国推广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同样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如果对于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属于小规模,在“营改增”试点工作后,如果有联运业务,税负相对来说减轻了不少,虽然幅度较小,而“营改增”在全国推行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税负是有大幅度提升的。因此,总体来说,如果相关企业在进行交通运输业时,实行联运业务在税费缴纳方面是不划算的。

(二)计算寻找两种税制下税后净利润相等的无差别点

现在,假设原营业含税收入为X(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与三项期间费用占其中的90%。“营改增”前,营业税的税率是3%,城建税的税率是7%,教育附加费是3%,企业的所得税的税率是25%。而“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率是11%,其中,企业在购买汽油等外购货物与租赁劳务劳动支出的金额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占营业收入为Y,同样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车辆购买,假设其金额达到营业收入的15%(其中,这个假设主要是从货车原值为750(万元),车辆在折旧的年限是5年,不考虑其他的残值,车辆每年大概要更新的车辆为20%),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除上述所列情况外不考虑其他税费和因素。

根据计算约为Y=43.47%。

因此,从以上所假设的条件来看(假设条件是从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来进行的),两种税制形式下税后净利润相等。以43.47%为临界点,当取得可抵扣流动资产比例低于43.47%时,选择“营改增”会增加企业成本,减少盈利;当取得可抵扣流动资产比例高于43.47%时,选择“营改增”会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盈利。

结论

通过以上两种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来说具有利又有弊。因此,希望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业务上提高对“营改增”改革工作的认识,选择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经营业务,扩大自身的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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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肖兴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J].财会月刊,2012.

[2] 常晋.“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务影响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3.

[3] 常晋.“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务影响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3.

(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