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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领域的应用现状及问题研究

  • 投稿织锦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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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霞 张婷婷

(河海大学企业管理学院,江苏 常州 213022)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文章先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领域的应用现状,然后根据应用现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服务小微企业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最后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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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111-02

引言

小微企业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活性强,是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依靠力量。然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以飞速的发展势头将它的触角伸到了金融领域,诞生了颠覆传统金融的新型模式: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紧密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的金融活动与相关机制的总称。互联网特有的低成本信息媒介,“大数据”资源优势和系统自动处理机制为客户带来了全新的金融服务。这一模式为小微企业创造了新的融资渠道,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曙光。

一、互联网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领域的应用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直苦于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小微企业找到了新的融资方式,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客户。随着创新模式的不断推进,互联网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领域的地位日显重要。

针对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特点,P2P行业应运而生,并出现了几轮爆发。自2007年第一家公司在上海上线以来,网络借贷平台迅猛发展到如今已经超过2000家,其中影响较大的P2P网贷平台超过350家。既有人人贷、拍拍贷这样的“纯线上”的借贷平台,也有以宜信为代表的基于线下发展起来的借贷平台,还有诸如达飞集团这样的线上、线下并举的借贷公司。截至2013年末,我国互联网金融规模近达10万亿。其中,P2P网贷平台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人人贷的融资规模更是从2000万元剧增至2013年末的1.3亿美元,营运至今完成贷款累计达20亿元,在2013年全年业务经历了2-3倍的增长。而作为互联网金融典型代表的阿里金融截至2013年末,贷款总额超过1500亿元,到2014年2月,已累计为超过70万家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互联网金融能够在小微企业融资领域获得快速发展主要源于其自身特点与小微企业需求十分契合,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目前大型商业银行不愿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我国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公开披露信息较少,缺乏合法合规、真实可信的财务报表,资金供需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第二,资金供给方审核小微企业资质、搜寻小微企业信息需付出较高的人力、物力成本,而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小、期限短,银行获利少,导致成本与收益不对等;第三,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银行在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时,一般要求企业提供抵押担保,小微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少,一般很难提供抵押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小微企业融资的瓶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许多小微企业摆脱了对经销商的依赖,开始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做生意,交易、发货、付款、评价均在网上完成。电子商务平台积累了企业海量历史交易数据、信用记录、客户评价,使得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基于大数据挖掘的系统处理和互联网平台上的人机交互模式缩短了业务流程,简化了贷款审批手续,对小微企业大量数据的运算依赖互联网的云计算技术,不仅保证其安全、效率,也降低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成本。由于信息对称,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较好地控制贷款风险,让无抵押贷款成为了可能。

互联网金融这些信息不对称程度低,信息处理成本低,无需抵押等特点,使其成为小微企业融资领域的新生力量。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展现它多方面优势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电商平台”模式而言,目标客户严格限于阿里电商平台的注册会员商户,使得受益企业范围受到极大限制,而且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有限,限制了其贷款业务规模;对P2P模式而言: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的“人人贷”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市场进入门槛低,鱼龙混杂,导致不止一起网络借贷平台“卷钱跑路”事件发生;国内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多数从业公司均缺乏完善和有效的审核体系,因此很难避免信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产生问题的分析

(1)受益企业范围有限

我国小微企业分布广,数量多,大都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是比较旺盛的。阿里金融虽然能很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的需求,但其贷款对象仅限于在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的企业,许多缺乏网络建设的小微企业难以得到贷款机会。要想扩大受益企业范围,仅阿里金融一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创造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发展。但是,阿里金融的模式难以复制。阿里巴巴由于开展互联网业务的历史久,经验丰富,积累了海量的真实交易数据可供挖掘,而很多其他的电商平台则不具备这样的先天优势。

(2)贷款资金来源受限

中国现行政策不允许非金融类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借助其他渠道实现资金投放。阿里巴巴等电商企业从事金融业务都是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来实现的。“只贷不存”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重要的一项规定,其目的是避免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只有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贷款资金来源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为满足更多小微企业的需求,业务扩张是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必经之路,而当业务规模扩张达到一定程度时,资金来源有限将成为其发展的一大瓶颈。

(3)政策风险大

互联网行业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但我国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这种无监管、无指导的环境下通过创新和发展形成的业务模式并没有得到法律和政策的认可。金融业和互联网本来就是两个很难监管的行业,它们缺乏政策引导的融合和发展很可能带来金融业的混乱局面。

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人人贷” 实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范畴,而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民间借贷“阳光化”的程度较低。目前,“人人贷”行业尚缺乏行业规则和准入标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扩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网开一面”。未来,一旦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现在的许多业务可能因为不合法不合规而被迫放弃,这无疑给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4)信用风险大

无论是阿里金融还是宜信的P2P,其信用风险的控制都是存在缺陷的。阿里金融虽然建立了量化分析系统来控制信用风险,但对量化模型形成巨大威胁的系统性风险却无法规避。

P2P模式的情况则更为严峻。由于我国现有的P2P模式完全是从西方引进的,与我国国情有许多不相符的地方。比如:国外P2P机构普遍将对借款人的评级工作外包给市场认可的评级机构,规范了信用审核程序,并分散了风险,而我国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寥寥无几,并且收费昂贵;国外的征信系统完善,不仅简化了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工作,还使得借款人不敢轻易违约,而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成型,信用信息没有联网公开,不仅造成了信用审核的困难,还因为借款人违约成本低而增加了违约风险;国外成熟的P2P模式采取了为贷款投保的模式,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而我国的保险公司尚无类似业务,违约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P2P机构和投资者承担。

三、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建议

(1)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小型区域性银行

我国现行政策限制民营企业办银行,故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能通过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资金投放。要扩大互联网金融企业贷款业务的资金来源,需要在政策上鼓励并引导这些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小型区域性银行,这些小型区域性银行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

其实,对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各种类型的银行早有制度安排。2009年6月,银监会就下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但由于政策不完善,转型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导致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家应加大力度支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小贷公司转型为小型区域性银行,使其可吸收电商平台上的资金存款,扩大贷款来源,为更多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2) 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和政策

加快制定有关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完善政策体系,能打破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方向不明、业务混乱的局面,为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减小其政策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有关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法规不应过于死板和严格,应该给互联网金融业一定的自我发展空间,让其在探索中发现一条更好的服务小微企业的道路。而政策体系不应限制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而是引导其良性发展,并采取一些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积极探索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新模式。

(3)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促进数据开放和共享

我国的征信体系主体是在国务院授权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起来的。作为征信体系建设基础设施的数据库分为两个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各家商业化信用服务公司自行建立的数据库系统,各数据库的数据不对外开放和共享。以征信中心为征信机构,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而散落于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统计、质检等部门有价值的信用信息却因为信息掌控部门和机构的垄断而无法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完善社会征信体系需要对散落于各政府部门的信用体系进行整合,将社会征信体系联网公开,对来自于各个征信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共享,减小征信体系的运作成本,有助于建立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情况下,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良好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对借款人的评级工作外包提供了可能;借款企业的违约成本上升,降低了互联网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所面临的信用风险;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互联网金融企业凭借其自身系统化放贷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短期随借随还贷款,使得小微企业各层次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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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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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季学凤.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困境及建议[J].财会通讯,2010年26期.

[3] 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中国现状及亚洲实践[R].

[4] 王敬伟.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理论及现实分析[J].征信,2009年 第2期.

(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