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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二次改制没有休止符

  • 投稿LeeJ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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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健

二次改制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股份制形式,从而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进而为建筑企业上市打下基础。

一次改制有利有弊

为了改变集体经济时代的弊病,很多建筑企业实行了改制,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制,企业员工成为股东,原来的“大锅饭”观念被打破,员工主人翁热情被点燃,在宏观经济快速增长的时代,建筑企业实现规模跨越式的大发展,职工作为股东也因此享受到企业利润增长下的分红,这次改制大大激发了企业活力。对多数建筑企业来说,应该是第一次改制。

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也缺乏长远的规划,在没有对企业资产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情况下,以自愿出资的形式在企业内部大范围募股,同时将原公司更名为××有限公司,就完成了一次改制的股权招募程序。严格意义上说,这样的股权改制更有点类似“内部集资”。虽然企业性质发生了改变,但是,由于一次改制的不到位,或者说不彻底,各种问题慢慢暴露出来。尤其在企业盈利时期,股东更看重自己的股权身份,与公司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

一次改制的遗留问题

过去的十年,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全国各地建设项目投资如火如荼,一次改制恰逢其时,企业出现了规模和效益双增长的太好形势。十年过去了,“股份制”企业荣誉的背后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是股权结构不合理,持有股份人数众多,持股比例相差不大,董事会总持股低,有的不到30%。二是股东数量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个,除了少数人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其他人进入职工持股会(有的称这部分人为“隐性股东”)。在很多企业,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事实上的第一大股东,在股东会重大决策时容易有分歧,要调整这部分隐性股东操作上有难度。三是在《章程》中没有明确股权转让的合理条件和方式,或者说有规定却不能有效实施。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股东的岗位和职务调整必然大量存在,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与之相对应的股份如何调整,7随着企业重要岗位的新陈代谢,这种矛盾更加突出。

建筑企业从集体经济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成为股东,将员工的经济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挂钩,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了效率。在看到有利企业发展、有利职工收益的同时,也应看到一次改制作为时代产物的不完善。股权的不明确、不合法、不合理,使得内部矛盾日益突出,长此下去必然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的建筑企业需要进行二次改制,解决日益突出的内部股权矛盾,才能为企业持续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二次改制是在现有基础上的调整和完善

现在很多建筑企业在一届期满后,利用增资扩股的机会,进行了股权的局部调整,这可以算是一种改革,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次改制。表面上看,暂缓了内部矛盾,但是一次改制中的主要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多数股东在自身利益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不会意识到企业的问题所在。在企业经济处于上升期,不断增长的经济效益掩盖了问题所在。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目前建筑企业经济的增长主要得益于国家宏观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次才是股份制带来的动力。因此,企业内部的股权机制应当自我完善,从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才能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有一个观念必须要澄清,现有改制后的建筑企业多数并不是规范的股份制,上市的建筑企业仅为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也不是市场流通股,而更倾向于内部职工股。因此,二次改制要改的并不是企业的性质,而是在现有基础上的调整和完善。

募股总额及股权结构。二次改制首先确定的是募股总额。《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很明显,募股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一般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其次要确定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对建筑企业来说,企业高管包括董事会、监事会、三总师及经营副总等,这部分人数大约在20—35人左右,组成了企业的主要股权结构。对募股总额进行合理配比,例如董事会不低于50%。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由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原则上应退出股东会,其原先持有的股份应以内部转让的形式转让给其他股东,转让过程符合《公司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如果确实需要保留这部分股东的话,可以采取第三方参股的形式——例如投资公司,将该部分股东转入投资公司,总持股比例控制在10%—20%之间。如有职务调整,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二者之间的位置可以变换。也就是说,投资公司中的股东如符合条件,可以通过购入其他股东的股份后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如不符合条件,则让出职务股后转入投资公司。二者同样享受分红权,但投资公司股东不参与公司股东大会(仅派代表参加)。

妥善处理职工持股。一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没有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明确规定,致使其管理运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依法处理。二是制度设计上的先天缺陷。如职工持股会回购退休或离职股东所持股份时,存在无资金来源和持股人不愿意转让两个难点,致使这些职工与企业脱离了劳动关系后却还保留着内部职工股,给企业管理同时也给职工持股会运作留下隐患。三是影响企业决策效率。由于许多企业的职工持股会成为事实上的第一大股东,重大决策必须在职工持股会内部统一一次,而后才能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职工持股会又难以统—和表达全部持股职工的意愿,增加了决策环节,甚至造成无法决策。因此,在二次改制中,如何妥善处理职工持股会中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个难题,一个办法是与股东协商后转让,如果多数人不愿意转让,可以转入投资公司,由投资公司管理该部分股东,不再以公司股东的名义出现,其权利和义务由投资公司确定。这样既保障了该部分股东的收益,又解决了公司股东过多难以统一的问题。

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第三章对股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中也有相关条款,但是由于一次改制设计制度上的不完善,在实际过程中往往难以按规定执行。股东大多是企业内部的职工,股权往往也是按照其职务确定,职工的流动,职务的改变,都会引发股权如何处理的问题。事实上,在《公司法》第72条指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有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股权转让条款。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股权是按职务高低来设置的,一方面鼓励高层管理者为企业作出更大贡献以取得更多红利,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其责任和风险意识。应该来说,这样的股权设置有一定道理,问题在于一旦其降职或免职,或离开公司,或退休等,如果不愿意转让股权怎么办?股东对其股权拥有财产权是法律规定的,但如果每个股东都坚持保护个人股权不受侵犯,则势必影响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一旦发生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权产生经济纠纷,也很难在法律层面得到有效解决。回过头来看,既然股东认购股权时是参照其职务的,那么是否可以引入职务股加个人股的做法呢?股东按职务不同,享有规定的职务配股,同时按一定比例认购个人股。也就是说,股东的股权由职务股和个人股两部分组成。职务股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但没有所有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一旦职务变动,职务股由公司收回。至于职务股的比例、范围和权利等则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职务股的引入权衡了股东利益与公司发展两个方面,既符合公司按职务认购股权的初衷,也与现行法律并无冲突。

股权二次改制的契机

十年前,建筑企业一次改制时遇到的主要困难:一是买断大量普通职工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二是当时多数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是很好,有的甚至亏损;三是企业前景难以预料,投股目的不明确,多数职工抱着集资的心态,结果是投股人多、股份少。随着企业规模的快速发展,经济效益大幅增长,员工以股东身份分享企业红利,也就更着重股东的身份。因此,在企业经济效益向好的情况下进行二次改制,同样会遇到困难。

如今,很多建筑企业面临董事会换届、内部清算以及增资扩股等问题,这也是二次改制的一个契机。但是,二次改制前应统一思想认识,既要保护好股东利益,又要考虑企业长远发展。二次改制不是一次企业内部的利益再分配,而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建筑企业的长治久安。二次改制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股份制形式,从而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进而为建筑企业上市打下基础。

(作者系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