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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知的透视性与动感——从事物感知出发探察胡塞尔动感概念

  • 投稿剑圣
  • 更新时间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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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斌?

【摘要】在1907年的“事物讲座”中,胡塞尔第一次较大篇幅地使用和分析动感概念。经过现象学还原,事物感知分析呈现一个根本性难题,即如何由诸侧面的显现序列构造意识显现相关项上的空间性显现流形,胡塞尔引入动感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从胡塞尔考察事物感知问题的思路历程,以及从其思想逻辑上探明动感与感知的透视性的根本性关联,成为探察胡塞尔整个意识现象学分析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试图围绕胡塞尔通过动感所要解决感知现象学中的空间性构造难题来阐明感知的透视性与动感的关联,借此表明动感的现象学意涵,分析动感概念的提出对于胡塞尔感知现象学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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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透视性;事物感知;空间构造;动感

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5)02-0062-05

作者简介:单 斌,(合肥230601) 安徽大学哲学系讲师。

一、从《逻辑研究》至《事物与空间》的感知现象学分析的路径与困难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就已指明事物感知作为外感知的超越性特征,相对于内感知的相即性特征,外感知则是不相即的。“对象不能在所有部分、所有方面都被感知到,这一点对于自我和对于其他事物一样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感知的本质在于, 它是一种对对象的臆指的(ver?meintlich)把握,而不在于,它是一种相即的直观。”①他通过体现与代现来指称两种不同的被给予性方式,区分体验内容与感知内容。与之相应,胡塞尔将外感知内容的充盈程度看作是在理想的完全充盈与完全的空乏之间。因此,外感知对象的被给予性被看作是不相即的,在充盈程度上也是不完全的。只是这种不相即性的进一步描述及其后果还未获得现象学上充分说明,当然这也不包含在胡塞尔在此期间划定的描述现象学范围内。

在紧随其后的1904-1905感知讲座中,胡塞尔强调感知的组元在充盈中的增扩或减缩,可以设想在充盈的认同中,感知组元的不断增扩,而不同的感知位置和感知状态可能获得感知对象的“感知清晰性的最大点(MaximalpunktderperzeptiveKlarheit)”。然而这里依然秉持《逻辑研究》中(第六研究) 的立场,即纯粹感知作为不纯粹感知的理想极限点(idealenGrenz?punkt)可以分为两种:绝对的最大点(纯粹感知情况下的相即的感知)与相对的最大点(不纯粹感知情况下,包含非本己显现的不相即感知)。后者是在可能感知关联的多样性中,可能超越先前的最大点,感知清晰性可能随此进一步的增加。② “再显然不过的是,对象的完整感知绝不可能是一个相即的、纯粹的感知。对于一个如此的分片的对象要素,它给予相即的展示,但是不会为在其被意指的统一中的整个对象给予相即的展示。”③总之,到此为止我们仍可以将胡塞尔的立场归为代现论的。

然而胡塞尔在1907年事物讲座中的感知分析,已经与《逻辑研究》以来的代现理论有显见的差别,胡塞尔本人对于把共意指的感知看作混合代现是否有效抱有疑虑。贝尔奈特(RudolfBernet)就此指出: “首先令人极为疑虑的是,我们能否把事物的单纯被共意指的侧面之非本己显现认定为符号代现……更确切地说,事物之单纯共意指的侧面既不是间接符号地被代现,也不是在想象的直观性中图像地代现。”① 因为把感知非本己显现称作符号性代现,实际只是将其看作是对直观代现的增补,符号性代现意味着把实显的侧面看作事物的符号性代现内容,借此赋予其他未被直观给予的事物各个面的被给予性。

二、感知透视性的现象学分析

古尔维奇(AronGurwitsch)断言: “对感知现象学问题的任何阐释都必须以(侧显)这个概念为出发点。”② 他确实把握到了胡塞尔感知现象学分析的关键点,因为正是感知的侧显给予方式决定了事物显现的不相即性、单面性,而不相即性的感知及其对象的被给予性方式,决定了感知的未完成性、侧显(Abschatung)、透视性(Perspektiv)特征,并由此揭示了事物感知的意识结构特征(也即包含两个方面的特征:感知的意向活动方面和感知的意向相关项方面),本己的体现与非本己的共现的综合。作为不相即感知的被给予性方式,侧显是不纯粹的体现。因此事物感知可以被把握为“持续侧显的多样性系统”。而与侧显作为对象的侧显相应,侧显多样性总是属于同一事物对象,如此一来,就形成一个同一的对象极点———事物对象与另一个极点———侧显的持续多样性系统。而侧显多样性不过就是感觉内容的复多性,原则上总是可能有更新的感觉内容被给予,而对象却是同一。不过侧显作为事物显现方式,一方面已然预设了整体的空间性存在,另一方面也纯然限制于世间的事物感知,因而胡塞尔虽然在涉及具体的事物感知时也偶尔使用侧显概念,但是渐渐以透视、透视性来代替侧显和侧显性概念。

正是由于上述对侧显的理解规定,胡塞尔也在时间意识构造中借助空间显现的侧显性来描述时间构造,而这并不是单纯借喻式的。正如阿瑟米森(Asemissen)所言:“空间的规定性必然属于透视,因为透视一般只有在空间中才可能。狭义上的透视是按照光线变化的显现的变化;而在广义上,透视的意义除了显现的变化之外,胡塞尔更偏向于其意指变化着定位之相关项,在透视中一个被感知的对象随着对象的或观察者的位置变化而被给予。因而对于透视空间规定性显然是关键性的。”③ 透视本身不是空间的,空间只有在透视之中构造。透视也不只限于视觉感知上的被给予方式,例如触觉感知、听觉感知也是透视性的。如果我们超出光线变化意义上的透视,而是在阿瑟米森指出的广义透视概念上理解,透视本质上就是指这样一种被给予方式,其与纯粹内在性的被给予方式相对,也是理想状况的(封闭的、完满的、理想意义上的事物感知) 对立面,它总是部分地被给予,是未完成的、开放的。因而我们可以从被给予性方式角度规定透视,透视不过就是局部性的被给予方式,如果摒弃映射、透视这些语词通常所包含的视觉感知或外感知特征,映射、透视就是视域性的被给予方式,是动态的感知过程(Verlauf)的被给予性方式,而静止对象的透视性地被给予不过是透视的一种极限状况,或者说是狭义的透视。由此进一步表明透视材料流序列的被给予性方式不同于相即感知(如自身感知) 的被给予方式,因而作为引发、整合材料流的动感不仅在空间构造中也在时间构造中起着关键作用。简而言之,正是感知的透视性使得将动感引入感知分析显得至关重要。

然而透视性如果仅止于此,那么就不过是胡塞尔用来称呼不相即的事物感知特性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实际上更为重要的影响在于推动胡塞尔在感知分析中引入动感概念,而只有如此,感知现象学方才真正获得区分于传统认识论的根本标志。詹姆士(Jammes多德) 认为胡塞尔感知理论的精微之处,恰恰在于以“透视”隐喻来替代“图像”隐喻。通过强调感知的透视性特征,胡塞尔“处于更为有利位置去描述感知的精微之处,既有事物在感知中(在我的透视中)被觉知的方式中,也包含不同于感知而在与其本己被给予性的方式的一种精神疏离的方式中(例如在它的显现中) 的精微之处”①。不过这种“精微之处”只有在动感被纳入感知分析时才成立。换句话说,单凭侧显、透视,还不足以解决事物感知构造的根本难题,透视、侧显恰只有在动感的现象学分析中才展示其内在本己特征和卓越性。正如《胡塞尔全集》第三十八卷的编者托马斯(Thomas冯格尔) 和卢古拉(Rugula吉利安尼)在编者导论中指出的那样: “胡塞尔在三个方面使得1904/05感知讲座区别于此后的感知分析:超越论现象学方法建立的超越论还原方法还未出场,自我概念还未突显,以及后来的感知分析中为胡塞尔如此重视的身体之动感还完全缺席。”②正是通过现象学还原,事物显现作为意向相关项的显现不再是直接显现事物对象,而是在诸意向相关项的显现连续统中、在诸侧面的显现连续统中,意向活动的意向性综合将其同一化为同一事物的显现。作为诸显现的连续性可以在前现象的时间延展中被给予,但是这种连续性还是一般的连续性,在时间客体上我们不可能使得显现序列回返,而空间对象的显现序列却是可以任意回返的。因此相对于作为一般连续性形式的时间上的连续性,空间上的连续性则是特殊的、可回返的,这一点之所以可能恰恰取决于我可以自由运动,也即我的动感功能。

三、动感的引入与功能

依照克莱斯格斯(UlrichClaesges) 的话来说: “动感概念是胡塞尔感知学说的基本概念,没有对动感的详细分析,就不能正确分析胡塞尔的感知理论。”③ 事物感知作为空间性躯体的感知只有在动态感知序列中才作为同一性对象被给予,才显现为同一空间性躯体。胡塞尔正是在这一“重要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动感概念。因而梳理胡塞尔如何开始引入动感概念,是理解动感概念的现象学意涵的最佳方式。一方面,在事物感知分析中,侧面在视觉上的显现序列只有在动态感知中被构造为同一性对象的显现,以动态感知过程为空间性事物感知的前提。换句话说,动态感知更好地表现为持续的综合过程,而这综合却不是迭加累计,动态感知所给予的显现流本身并不能直接构造同一对象。胡塞尔的回应是,恰恰是伴随显现流的动感功能,使得显现流动机引发为同一对象的感知。另一方面,在将自我的身体作为事物感知对象时,身体感知除了一般事物感知的立义与立义内容之外,胡塞尔认为“但是还保留着别的东西。各种肌肉感觉、关节感觉、一般的定位感觉,协助我的头、我的眼、我的躯体的位置立义,更准确说共同决定(mitbedin?gen)所有空间立义,但是这些(定位) 感觉没有如同颜色感觉那样的展示功能”④。这种肌肉感觉即是动感,首先将诸种提供感觉材料的感觉定位于身体之中,因而是一种定位感觉。因此动感概念对于胡塞尔来说就是要描述我的身体运动与对象显现于我的关系。

然而同时必须指出,胡塞尔不是在如同斯通普夫(SamuelEnochStumpf)关于空间表象起源的心理主义思路上去理解和使用动感概念的,他一再强调所有试图从生理-心理学、心理主义路径解决这个问题的尝试最终都会导致悖谬。胡塞尔引入动感概念决不是接续贝恩(AlexanderBain)和斯通普夫的心理学思路,也决不是在心理学或生理学意义上使用动感概念,更不是把动感归为肌肉的生理功能。在引入动感概念之初他就明确指出: “显然我们不是在心理学或心理生理学上规定这个概念,而是从现象学上规定它。这个概念是否产生一个根本上全新的感觉基本类型,是否在一个更高级的属中并不关联于触觉,这些都是医生的问题(Doktorproblem)。”① 不同于自然科学和心理学对运动感觉的实在性设定,胡塞尔把动感当作纯粹现象的动感,只有纯粹现象的动感才可能成为现象学的探讨对象,如何在前经验的空间意识构造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在对前经验的空间显现的描述中,动感与之有何关联、如何关联。换句话说,在事物感知中动感如何作为先决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前提。在这里,同现象学处理其他诸如时间、世界等主题一样必须借助于现象学还原, “借助于现象学还原,胡塞尔使得动感概念摆脱了所有心理学、心理物理学、生理学、解剖学的预设,亦即所有超越的预设,同时却并不失去与这个概念相联结的纯粹描述性的、现象学的确定内涵”②。动感概念原先包含心理学上的实在的、超越的设定被悬搁、排除,它不再是心理学或生理学意义上身体器官的功能,而是纯粹现象。但这种纯粹现象还不同于其它一般纯粹现象,动感与其他感觉也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动感并不是与视觉、触觉、听觉、味觉等并列的一种新感觉。每种感觉都有其感性领域和感性内容,要么直接就是对象的内容,要么作为代现者代现对象。动感则不同,动感并没有相应的感觉内容,也没有对象的感性领域,动感不是体验的组成部分,也不是意识内容的组成部分,一言以蔽之,动感不为意识活动提供感觉材料,本身并不显现,因而动感作为纯粹现象也不是显现意义上的纯粹现象,毋宁说,动感作为纯粹现象,只是指它使得纯粹现象得以显现的功能运作。换句话说,动感作为纯粹意识、纯粹现象还不是主题化的体验,而是使主题化意识得以可能的条件,也即是使意向相关项方面的显现得以可能,使得质素质料化,但是动感不同于意向活动的作用,动感并不是以立义形式促使意向相关项显现。因而胡塞尔也将动感看作是意向相关项“显现” 的“背景(Umstand)”。克莱斯格斯也是从这一角度将动感意识理解为视域意识。无论如何,这显然已经表明动感既不属于意向相关项领域,也不属于意向活动领域,而是使意向活动得以可能、使意向对象得以构造的前提条件,因而它只能属于先验自我的功能。就事物感知和空间显现而言,动感并不在空间显现中,也不在空间显现的空间性对象中,动感是在底层上支撑空间显现的基础。现象学还原首先切断动感与心理学运动感觉之间的可能联系,因此现象学概念的动感就是作为超越论自我的功能,是与接受性相对的自发性,是自我自由运动的权能性。在《观念Ⅱ》中胡塞尔非常明确地断言“所有空间事物性的构造中,两类感觉分配给、且必然分配给两种完全不同的构造功能……第一类感觉通过立义而将事物的相应特征构造为如此这般映射着的……第二类‘感觉’ 并不经验这样的立义”③,而是动机引发这些立义,因而是与第一类感觉完全不同类型的立义。

胡塞尔举例指出,当我们在感知一座房屋时,可以移动指向房屋前面的目光,或者可以转动头或上身,以致于我们可以更好地看到远距的终点和边。在这里感知者的自由运动就是他所谓的“动感”,而感知者的自身运动的自由能力系统就是动感系统。胡塞尔认为动感作为自我运动,“对于事物显现关系重大,分为多种不同的相互独立运动系统”④。前面我们强调动感本身并不展示外在事物,但它却可以展示身体,身体作为自我的承担者,有诸种感觉。不仅一般的视觉、触觉、听觉等是作为身体感觉器官的功能,动感也同样嵌入身体。“如果用我的左手触摸右手,那么动感和触觉一起在此被构造”⑤,并被定位化于身体中。按照动感在身体中的不同定位,整体的动感系统可以具体分为眼的、头的、上身、身体等个别的动感系统。

事物感知是作为动感考察的引导线索,我们通过作为动感构造成就的事物显现和空间性的现象学还原,来考察动感及其构造功能。而持续的显现流是与一定的动感进程相关联的。但是动感作为激活立义意向的动机引发者(Motivante),自身并不是事物显现的内容,而被动机引发的才是显现的内容。胡塞尔因此说道: “我们的考察仅仅在于,在视觉和触觉的显现中功能运作着的动感,事实上是否拥有相对于视觉感觉和触觉感觉的确定本己类型,更确切说,动感联结着这些感觉,交织在一起呈现,但是我们不能将动感混淆于这些感觉,彷佛它们与这些感觉在功能上可以相互代替。”① 但是胡塞尔并不把动感与这些其他感觉的交织关联当作现象学意义上的本质关联,而是一种功能上的、事实上的关联。说它不是一种本质关联,是指动感既不作为实项内容和意向内容显现,也不存在内在内容与意向指向的超越之先天相关性,它恰恰是伴随性的因素,使得实项内在内容成为意向相关项上的显现,因而“这里动感会在事物构造中起到根本性作用”②。在眼睛和身体的其他部分都处于静止状态的情况下,也即是说动感上没变化。而对象静止或运动,这种情形看似否定了动感对于事物构造的重要性,看似单纯的视觉领域就可以构造事物的显现,但是胡塞尔强调“单纯的视觉序列不足以立义,它们不包含赋予静止和运动的方式”③。这里的情形只是被当作动感处于界限状态的特殊情况。

在感知的分析中胡塞尔坚持这样的基本立场:感知本质上区分于感觉之处在于它是一个立义,因而作为意向活动感知总是超出感觉。他称之为内在超越,然而难题是,这样的内在超越如何可能,质素如何在意向活动中被给予意向对象。就事物感知而言,侧显着的侧面则是实项内在内容,是感觉内容的本真感觉材料,但是我们通过这一侧显的侧面立义事物的面是作为意向相关项而被给予,这里起作用的意向活动就可以称为动感。克莱斯格斯指出,动感包括两方面因素,即词形中就含有的运动因素和感觉因素,感觉因素在动感中被双重化, “一次是日常意义上的感觉材料联结着动感,另一次是同样的感觉因素能够被特征化为位置感觉”④。这就是说,通过动感联结,感觉材料一方面构造为对象(在视觉领域是视觉对象,在触觉领域则是触觉对象,胡塞尔也称之为幻相,以区别于日常意义事物感知中的实在性和空间性设定)的质料化内容,如红色等,另一方面则是构造为位置感觉,即对象的形构和位置因素等。与之相应,动感系统作为动感的功能区域也需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指相应的动感总体系统,即是意向活动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动感系统相关联于共现的侧面显现系统,借助于这一动感系统延展之物被给予,因此动感系统将意向相关项的共现统一构造为其相关项。依胡塞尔自己的最初表达,动感在事物感知显现中的作用在于,感知中的“显现”总是功能上关联着相应的动感“环境(Umstand)”。通过这样的关联,感知者才可以将侧面的诸侧显把握为同一个侧面的侧显序列,进而把握同一个对象显现的流形。因此,动感不仅本质上是空间事物构造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动感是感知视域性的前提条件。

然而胡塞尔在“事物讲座”期间,仅仅是在动态感知的意向性综合的意义上,探讨动感对于感性领域中延展之物的显现之动机引发作用。胡塞尔在此期间一直把动感视为自我的自由权能性,并且是基于这一基本设想来展开视觉空间的诸层阶构造。直到《观念Ⅱ》,他仍然明确将视觉(也包括触觉)划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动机引发着的动感,另一方面是被动机引发的感觉特征……感知就是一种成就的统一,其本质上来自两个相互关联的功能之共同运作。”⑤ 因而动感流程在此是一种自由的流程,也即是主体的自发性,而这种自由流程是空间性构造的本质组成部分。当然到此为止,我们还只是就动感作为自我之主动综合的方面的功能分析,然而跟随动感功能运作的进一步考察,即将展现的远不止于我们当前获得的东西。

(责任编辑 任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