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论文网免费提供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下载

以法治逻辑消解“路怒症”生发的土壤等

  • 投稿黎贝
  • 更新时间2015-09-10
  • 阅读量964次
  • 评分4
  • 31
  • 0

以法治逻辑消解“路怒症”生发的土壤

生活中没有无缘无故的愤怒。“路怒者”的产生总有一个触发因素,我们不妨称之为“造怒者”。“路怒者”与“造怒者”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造怒者”激活了“路怒者”,而后者很可能旋即又成为一名新的“造怒者”。如此循环往复,让马路上戾气横生。

“路怒症”在中国交通领域早已成为一种现象级的存在。如果说在此前很长时间里,“路怒”现象一直处于“暗地妖娆”状态的话,那么,最近,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则以公共事件的方式,把“路怒”现象真正引入公众视野。

在一个快节奏、高压力的社会中工作和生活,焦灼、易怒等负面情绪成为人们的主导性情绪。带着这种负面情绪驾车的司机,很容易在马路上做出“侵略性驾驶”的行为,不讲规则、旁若无车、横冲直撞、狼奔豕突,从而成为一名可憎的“造怒者”。

对于那些“造怒者”来说,马路不是马路,而是江湖和战场。他们信奉的不是交通规则,而是丛林法则;讲究的不是推己及人的情感,而是天地之间任我行的快意。

“造怒者”的离谱行径必然会引发众人的反感。于是,“路怒者”被激发出来。在“路怒者”看来,“造怒者”的行为简直不可理喻,完全不遵守交通规则,更不尊重他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构成一种忍无可忍的挑衅。因此,怒气冲天的“路怒者”就倾向于采取以暴易暴、以违法对违法的逻辑惩罚和教训“造怒者”,以缓解心中满腹怨气和怒气。其结果就是“路怒者”摇身一变,成了自己极度厌恶的那一类人。

“造怒者”固然可憎,“路怒者”也令人反感。“造怒者”有法律惩罚,“路怒者”会使局面更加难以收拾。 规训“造怒者”和“路怒者”,只有加大执法力度,让“造怒者”付出惨重代价。让他们切实明白,在马路上玩漂移和妨碍他人正常行驶的行为必定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如此,“路怒”现象才会渐渐地消弭,交通文明才能在法治的氛围中悠然成长。

(摘编自微信公共号法治之声)

用法治和理性处理庆安枪案

5月14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组通报了庆安枪击案调查结果。调查报告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在舆论的喧嚣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督促下,这一事件最终有了官方结论。

在公安部的敦促下,调查组调取了现场视频资料,赴济南、大连、伊春、齐齐哈尔等十余座城市,走访近100名旅客、群众,找到60多名现场目击证人,逐一进行核实,说明调查工作已遵循了应有的路径和程序。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调查结论,应该是客观的。在没有新的相反的事实证据前,我们不能凭借个人偏见或者想象就轻易地否认其真实性。舆论可以各抒己见,却要以事实为依据,避免臆测和妄断。质疑当然可以,而且应当欢迎。但是,毫无疑问,有价值的质疑不能脱离理性,不能没有事实和证据基础。

所谓法治思维,不仅指司法机关在面临具体案件时要依法办案,也意味着我们在面对案件争议时要有法治的理性。对于此案,警察开枪是否正当,是否有必要将徐纯合击毙,可能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判断。舆论的争议,并不意味着调查结论的不可靠。当事人家属和利害关系人若对结论有不同看法,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对于具体的事实争议,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如果认为调查机关的事实证据有出入,还可以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也就是说,在庆安枪击案的争议中,质疑应该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而非主观判断;如果对结论不满意,可以依照相关的司法程序提出诉求。若置事实与证据于不顾,显然有失理性。面对舆论的喧嚣和公众的质疑,执法部门也要增强法治理念,积极主动地以法治思维处理类似事件,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质疑。今后,面对类似的热点事件,人大也可以依职权启动特定问题调查,从而作出更加权威的结论。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