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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法治的内在逻辑及其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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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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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在吸取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特别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前提下,能够立足我国的传统与现实,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深入探究,分析市民社会与法治二者间的多方面、深层次的契合,从而利用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法治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2-0031-02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学术界颇为流行的话语,诸多学者均对此给予高度关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学者们大都是以西方学界的市民社会理论作为自己研究问题的基石或者视角,提出构建“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观点或者理论,却鲜有对马克思极其丰富深刻的市民社会、国家与法律发展的理论探讨。 
  一、市民社会与法治的内在逻辑关系 
  在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中,他提出并论证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这一原则,这就说明市民社会是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它直接将市民社会与物质生产关系结合起来,说明法治的决定基础是市民社会而不是国家。 
  (一)市民社会是推动和实现法治的原动力 
  在市民社会领域中形成的各个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或者组织,当他们在经济方面或者其他领域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就会要求自己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不管是在政治还是在法律方面。这种要求是实现法治最初始的根源,也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没有均衡互动的多元社会利益与权利对法律法规的需求和践行,就难有自发性社会规则秩序的形成,法治秩序就无从确立。”法治的根本和核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推动下,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二者分离的意义在于可以促进市民社会自主性和多样性的发展,市民社会形成的多元权利及利益可以抵制政治权力的发展和扩大,这为保障公民权利与限制国家权力提供了现实可能和理论基础。市民社会成员的意志自由和平权关系及财产所有权独立性等,可以有效地防范和遏制政治权力的扩张和社会机制的腐化。因为一个相对独立地位可以形成自身独特的自治领域和行为规则,它的每一个成员都是以现实自身私人利益为目的,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订立契约,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活动的利益主体,他们在实现自身私人利益的同时促进着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这种平等交换和自由竞争的市场交往过程中,市民社会主体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平等契约关系,并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义务平衡等契约观念推动着市场交往行为规则的形成。 
  (二)法律的制定必须反映市民社会的交往规则和要求 
  法治社会的法律一方面反映着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及公民代表的政治、经济利益诉求,体现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另一方面是将市民社会的交往规则赋予法律形式。然而“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不管是政治立法还是市民立法。”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实际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一些交往规则,而只是反映少数人的要求,那么它就不是好的法律,因而也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随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深入挖掘,马克思发现,市民社会包括个人在不同发展阶段形成的一切生产物质关系总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冲突表现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所谓人权就是市民社会成员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而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市民社会的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所以,法律应该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反映市民社会交往规则和要求。 
  (三)法治秩序的确立是以市民社会的理性文化为基础 
  法治秩序的确立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律得到普遍的尊重和认可,而权利观念、合理合法性意识及自治性等理性文化要素对于法律的普遍遵守发挥着特殊作用。法律的制定必须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诉求,法律一旦形成便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有效运行必须完全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市民社会的成员要理智地认识到,自觉遵守活动规则包括法律规范,才能得到他人对自己权利的尊重。因此市民社会的权利观念、合理合法性意识、自治精神为国家和市民社会运作的法律框架、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提供了价值基础,也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法治秩序的确立提供了合法性认同和内化。作为独立自治条件下的市民社会的成员,他们要求彻底摆脱一切束缚自身发展的不平等、不自由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身份界限限制,消除政治社会因等级界限和身份差异带给他们的歧视。他们通过平等的市场交换机制和自由竞争机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创造能力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形成法律上的平权契约关系,从而获取属于自己的私人利益。整个市民社会的利益连带意识、妥协协商意识、效益理性意识和规范秩序意识的形成来源于独立自治的市民社会的培育,它使市民社会的主体人格更加独立自主、合作意识和自我负责意识更加强烈。一句话,独立自治的市民社会精神,培育了大批善于防范市场风险、竞争意识强烈、富有开拓进取精神的市场主体,这些成熟理性的市场利益主体的形成,将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实现提供最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市民社会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当代启示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消除法治建设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需要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来加以引导,同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也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我们必须采取渐进式发展和综合治理的方式。法治建设需要培育具有法律信仰的理性市民,建立完善制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营造和谐有序社会环境,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发展。 
  (一)践行法治理念,提升法律价值 
  法治是一种社会调控模式,意指使社会公众普遍具有一种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观念。因此培育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市民是极其重要的,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对法治发展固然重要,但法律价值体系的确立才是最关键的,它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而法律信仰的培育则是关键中急切需要解决的,尊重人民基本权利与保障人权是培育法律信仰最有效的途径。 马克思在市民社会理论中认为“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这在侧面层次上揭示了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现实基础。民主,其本质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制度,其原则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在民主制的国家中,在立法、执法、守法等各环节都体现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及对私权利的保障。民主制国家试图让公平、自由、民主的理念深入每一个人的心中,因此,法治建设就需要完善的民主制度的确立,这样可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现如今,我国民主的形式有:选举民主、党内民主、自治民主、社会民主。虽然这几种民主表现形式不一样,但其实质是一样的。积极推进我国的民主进程,拓宽民主形式,增加民主渠道,努力解决民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认为,确立人权与公民权的原则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一个重要意义。“现代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这种人(市民社会中的单个人)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可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共同目的是成为独立的个人,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和公民权。法治建设就是要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和体现人权的法律体系,让人民的权利实实在在的受到法律保护。 
  (二)构建制衡机制,完善法律制度 
  分权制衡机制的建立可以促进法治建设,从理论层面上讲,和谐乃是公共权力有序运行和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一种理想状态。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公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分离是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分权制衡变成现实的权力运作模式。在我国,构建制衡机制完善法律制度一是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防止权力的重叠和滥用。二是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督权限与监督程序。分权制衡的最终目的就是,对权力建立有效制衡机制。营造权利与权力和谐共存的环境,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首先,法律的制定要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基础。其次,法律的制定上,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鼓励民众的参与意识,让广大民众参与到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来,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公民的主体意识。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市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具有主体意识和一定的独立性。因而,市民社会的文化基础是培育具有主体性意识的理性市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需要培育这样的市民,让更广大的社会成员参与到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上,让法律法规的制定更体现民主性与科学性。 
  (三)培育社会组织,规范政务公开 
  马克思认为社会组织是市民社会的存在形式,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对市民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政府组织就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典型形式。广义上非政府组织包括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非营利组织、社团及其人民团体。非政府组织在市民社会的政治参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市民社会积极的主导力量。在许多方面政府不必再越俎代庖,不必凡事都跳到前台自己动手,政府应该转变政府职能,把一些担子适当分摊到社会组织中去。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组织活力,让一些组织获得合法的地位与权利,真正创新法律体制。首先,政府要充分保障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参与权利。其次,政府要为民间组织发挥其治理作用提供有效的政策保障,对民间组织及其公民的意见做出负责任的反应,切实解答公众疑惑。最后,政府要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源供给,包括资金和人才的供给。 
  民间组织参与法治建设的程度,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政府政务公开程度,政务公开是民众参与的前提,没有公开就无所谓大众参与。政务公开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列宁曾说:“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当前政务公开一是要围绕和解决好各种矛盾利益冲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二是重点发展各种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事业。三是健全政务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政务公开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四是要本着便民、快捷、务实的原则,合理选择政务公开的具体方式和载体,把政务公开推进到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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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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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秦国荣.市民社会与法的内在逻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