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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角度浅析食品安全问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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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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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愈演愈烈,食品质量不过关,无良食品企业被频频曝光,令人担忧。对于食品这类涉及基本生存条件的产品的不信任,最终可能诱发对政府治理的不信任以及社会信任危机的散播,危及长期经济增长。如何构建适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治理机制,是当前中国亟需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经济学;食品企业主体;成本;收益


  引言


  在我国食品企业众多、质量创新能力普遍较弱而消费者需求质量弹性普遍小于价格弹性的背景下,企业竞合就极有可能诱使企业暗地实施质量不变甚至劣化的生存策略,从而导致质量未升而业发展却受抑制的潜在风险。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理论基础


  (一)现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表现及特点


  近年来,以工业“三废”、城市垃圾、农药化肥残留等为代表的化学性污染问题有加重趋势。从产业链角度看,食品污染的来源可划分为原料污染、加工过程污染、包装污染、运输和储存污染、销售污染。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行为人完全履行了法律与道德义务也无法避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在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行为人因利益驱动而在投入物的选择及用量上违背诚信道德而导致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食品企业违法成本的理论基础


  中国古人早在几千年前就意识到可以通过严刑峻法抑制违法和犯罪行为,用道德教化的方式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到错误并自觉按照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办事。有更多的经济学家运用经济理论分析法律制度的效果。例如边沁曾经精炼地指出,惩罚之值在任何情况下,皆须不小于足以超过罪过收益之值。


  二、企业食品质量劣化的经济角度分析


  (一)经济学视角下企业守法或违法的选择


  从违法行为的角度来看,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犯罪公式,即:违法动机=收益―道德损失―[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所受处罚)﹥利润﹢守法的满足感。


  从这个公式出发,我们再来分析企业实施产品质量不变甚至逐步劣化的行为动机,发现影响企业实施食品质量下降的动机与成本、风险和收益的评估存在极大的关联,如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和风险则产生违法动机。


  (二)违法成本与收益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概率低,导致违法成本低,违法者面对严刑峻法毫无畏惧心理。在我国,“违法成本低”现象较为普遍,涉及多个领域。


  引入一个销售劣质食品的例子。如表1所示,当一个厂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时,厂商收益(这里仅指出售劣质食品比出售正常商品多得的收益)为0;厂商成本(或违法成本)为0,厂商获利为0。当该厂商违法销售且被处罚时,厂商收益(这里仅指出售劣质食品比出售正常商品多得的收益)为B;厂商成本(或违法成本)为B+PL+F(B为被没收的违法所得,P为受害人索赔的概率;L为受害人的损失,F为罚款);厂商获利为-(PL+F)。当该厂商违法销售且未被处罚时,厂商收益(这里仅指出售劣质食品比出售正常商品多得的收益)为B;厂商成本(或违法成本)为0;厂商获利为B。


  可以把违法成本低、违法行为多发现象分为三类:一是主要由处罚标准低导致,二是主要由查处概率低导致,三是兼而有之。企业对安全产品的供给动机与企业的规模大小、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面临的市场结构等等方面相关,


  (三)政府规制的成本


  政府规制的内容主要包括:(1)设定可以量化、可测量的绩效标准;(2)对绩效标准的遵从进行监督检查;(3)对未能遵从者进行惩罚。


  经济上的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体现在政府预算中的公共管理支出部分;另一部分则是政策作用于生产者导致的生产成本的提高部分。要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是政府通过行政机制最大限度地为消费者提供获取相关信息的保障,限制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维护市场公正。


  三、食品安全企业守法的可行性路径的几点建议


  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需要对症下药解决根本关键点,不能单纯靠提高处罚标准。


  (一)突出民事赔偿责任。


  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及《产品质量法》(第43条)亦有关于首负责任制的规定,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首负责任制的确立,使得就食品产品而言,新《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做到了有机的统一。进一步的规定是扩大了第三方连带责任适用的范围。


  (二)提高处罚标准方面


  第一,在考虑违法行为查处概率的前提下提高处罚标准。对于预计查处概率较高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只需稍高于违法收益即可;对于预计查处概率较低甚至极低的违法行为,则要确定更高额的处罚标准。第二,在提高处罚标准时一定要妥善考虑其副作用,如违法者是否具备承受违法的经济条件,是否会采取暴力抗法行为,是否会打乱原先的处罚标准体系、导致“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第三,在肯定罚款这种处罚形式执行成本低的优点的前提下,也要充分认识到它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阻却作用。第四,引进累进制处罚标准。给予首次违法者设定相对较低的处罚标准,一旦违法者再次违法,则参考刑法上的“累犯”制度,为其设定更高额的处罚标准。


  (三)提高查处概率方面


  提高违法成本的关键确实不在于处罚标准设定而在于查处概率的提高,为此有以下建议:


  第一,执法机关之间合理调剂执法力量。考虑到不同执法机关任务轻重不同,编制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在不同机关之间调配人员。


  第二,加强一线执法激励制度,鼓励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到一线执法。采取增加一线执法人员津补贴、优先晋升等方式,促使办公室干部离开座位。


  第三,科学设定执法流程、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帮助执法。在某些领域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这要比执法者独立搜寻违法效果好得多。


  第四,解决执法意愿不高的问题。违法者会计算违法的成本收益,執法者也会计算执法的成本收益。要采取措施减少各方面对依法执法设置的阻力,降低执法成本。


  总结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人类所关注的问题,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出现,如何保障公众食品健康,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重大课题。完善食品安全体系,需要企业、政府和社会三方共同努力来实现。当务之急是通过制度设计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推动政府管制和规范食品市场,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保障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


  作者:薛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