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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被定为“国家宪法日”等

  • 投稿古井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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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被称为依法治国“升级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该《决定》明确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一切违宪行为都应当加以纠正。同时,《决定》还规定了国家宪法日和宣誓就职制度。这背后透露的,是对宪法的尊重。

11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同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法律福音:《决定》摘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几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应公开向宪法宣誓。

法眼观象:设立国家宪法日,彰显宪法至上权威。

最高法:推出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继网络传播权、网络诽谤问题的司法解释陆续实施后,此次推出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建立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秩序意义重大。

法律福音: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眼观象:网络非真空,侵权须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