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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查证困局及破解对策研究

  • 投稿喝红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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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玲华

金融犯罪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建立而逐渐形成的一类新型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刑法并未将金融犯罪单列章节加以规定,金融犯罪是包含在经济犯罪中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刑法理论界对金融犯罪的界定各有不同,根据正确定义金融犯罪的原则要求,可将金融犯罪认定为: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危害国家有关货币、银行、信贷、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①

由于金融犯罪证据的特点、现有侦查体制设计的欠缺等因素,造成了金融犯罪相对于传统的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犯罪在查证上相对困难,侦破率低。

一、金融犯罪查证困局的原因与现状分析

(一)金融犯罪作案方式及证据特点造成查证难

金融犯罪涉及领域广,涵盖货币、银行、信贷、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领域。每个领域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犯罪主体往往熟悉该领域业务的操作流程,而且金融领域犯罪的证据具有智能性、高科技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金融犯罪的隐蔽性强、潜伏期长,造成了查证困难。

1.金融犯罪行为经常隐藏于正常的金融业务行为中,犯罪手段多样且隐蔽,查处难度较大

金融犯罪相对于传统犯罪属高智商犯罪,犯罪主体的知识水平越来越高,往往都拥有本科甚至硕士以上的学历。而且这些犯罪主体都对金融业务十分熟悉,具有丰富的金融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的本身就是金融行业内部的工作人员,精通相关的操作程序。

就目前已发生的案件情况来看,金融犯罪的手段主要包括不记账、少记账,或利用获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伪造公文骗取银行贷款、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套取现金、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骗取非法利益或是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归还等。一方面,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在实施金融犯罪时,一般事先都经过细致的谋划,或者与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勾结,往往还有领导干部的行为渗透其中,其行为是一般人很难轻易发现的,若是掺杂着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更使问题变得复杂,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另一方面,如果是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实施单位或者职务金融犯罪,其作案手段则更是狡诈圆滑,隐蔽的时间必定很长,一般都很难及时发现,即便发现了要取证也十分艰难。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的不断出现,金融犯罪实质上已经从原本利用手工进行涂改等方式来实施的传统型犯罪转变成现在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的智能化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设备盗取密码、非法复制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伪造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金融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来进行犯罪活动,不仅容易得逞,而且不易留下痕迹,部分被害人甚至无法确定自己何时被不法分子侵害,加之现代金融领域对计算机的依赖性增强,使得利用计算机侵入金融系统进行的犯罪相应增多。在尝到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犯罪的“甜头”以后,犯罪分子也在不断改进犯罪时所利用的技术手段,提高犯罪手段的科技含量。

2.犯罪的组织结构由单人向团伙作案发展,过程具有预谋性

金融犯罪因各项业务复杂、办理手续繁多,所以金融犯罪的实施靠为数不多的几个人往往很难达到犯罪目的。因此,现实中的很多金融案件都带有集团化、团伙化的特点,有严密的合作和分工。犯罪分子大多在事先做好必要的功课,对金融活动的过程及有关规定进行熟悉与掌握,然后利用各环节的漏洞,伺机进行作案。实践中,票据诈骗、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案件大多是共同犯罪。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很典型的金融类共同犯罪,在刑法中涉嫌非法经营罪。实施该罪的行为人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有明确的分工:有的嫌疑人与办理POS机的中介人员相互勾结,伪造公文证件向银行申领POS机;有的嫌疑人负责管理涉案资金;有的嫌疑人负责联系套现中介与客户;有的嫌疑人负责在现场接待并套现;有的嫌疑人负责根据套现小票支付现金;有的嫌疑人负责将涉案加油卡寄往外地销赃。这种“一条龙”的作案方式,环环相扣,互相掩护。且其利用加油站POS机套现使正常业务和非法套现业务相混淆,为侦查机关查明非法经营金额造成困难。

3.金融犯罪有跨地区发展的趋势,证据分散且易灭失,造成取证难度增加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际间经济交往的增强,经济犯罪呈现出跨地区发展的特性。有的犯罪行为地在本市,犯罪结果地在外省市甚至境外。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电信、异地存款等载体,使犯罪空间延展。例如我国高发的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通常与境外犯罪分子相勾结,被害人按照要求汇款后,赃款会立即汇到境外,造成资金难以追回的困境。

金融领域业务的信息不互通,以及相应记录保存期限有限也造成了侦查机关的取证困难。例如犯罪嫌疑人伪造被害人工商信用卡后分别在异地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ATM机取现,从工商银行的交易记录中可以调取异地工商银行取现的具体网点,但只能显示第二笔交易,然而却不能确定从建设银行取现的具体地址。另外,银行网点的监控视频一般只保存半年,案发后当对具体作案地点进行查证时往往已经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相关视频记录已经过了保存期限而被覆盖,最终失去了这一项指证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二)现有公安机关侦查体制造成查证困难

1.侦查协作和配合机制上存在缺陷

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管辖地有严格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金融犯罪中团伙犯罪有向一国之内地区之间,甚至国与国之间跨越的趋势。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安部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十一章对办案协作做了具体的修订。但在实践中能够实现有效协作的往往不多,常见于在抓获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中,能够通过函件调取刑事前科及释放证明;而在其他情况下,当金融犯罪跨越省市时,侦查机关往往只能通过出差取得相关的犯罪证据。

2.侦查队伍结构及人员配备不合理

公安机关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经济犯罪的查证需要,成立了经侦支队。经侦支队的民警侦查金融业务能力相对于刑侦支队与审理支队来说有明显增强。但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仍主要来自于法学与刑事侦查等专业人员,专业知识结构相对单一。金融犯罪涉及银行、信贷、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领域,而侦查人员中经济类、金融类、理工类的专业人员、复合型人才较少。实践中金融犯罪侦查队伍结构又经常变动,有时由经侦支队独立办案;有时从审理支队、派出所调取警力组成专门小组办案;有时又将案件指标下发各派出所完成,客观上造成了新型的金融案件因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不足而未能及时发现或者未能准确、全面的收集、固定证据,造成后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困难。

一、破解金融犯罪查证困局的对策

(一)完善金融犯罪侦查协作机制

金融犯罪的集团化、跨区域特点日益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建立健全经侦协作机制,力口强经侦协作,是经侦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学者指出应在以下各方面发展经侦协作:在协作体系上,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互联网的组织网络,全面加强各警种间、各地区间、各相关部门间和国际间的协作;在内容格式上,积极探索丰富多样、不拘一格、高效灵活的模式;在协作要求上,遵循“依法、及时、无偿”的原则;在协作机制上,按照科学高效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发展方向上,努力向高科技看齐。①协作包括同一省市内不同地区间的协作、跨省市协作及国际间协作。

(二)完善取证方式

在侦办金融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的取证要符合及时性、完整性等一般证据收集要求。同时根据案件的特点,收集反映金融业务流程、涉案财物流程及金融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之间区别的材料。

1.完善行政证据的法律依据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两类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侦查人员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②在新刑诉法颁布之前,这两类证据材料都被禁止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更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最多作为侦查破案的证据线索。这两类证据的使用使定罪量刑的证据更全面充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第八章第十一节对技术侦查取证的程序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与此相比,行政证据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有效引导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关陆续成立。这些监管机关主体性质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监管的职能。相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后,侦查机关介入的滞后性,行政监管部门在规范行业运作的同时,对相关制度建设、实践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现和处罚更具主动性和专业性。行政证据首先要符合取证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不符合主体条件的组织取得的证据应按照刑事诉讼法予以转化;其次,两高一部对行政证据认定的种类有认识上的分歧。行政证据按照证据的性质也可分为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种类。高检院和公安部的规定认可了行政证据的全部种类。但高法的规定仅认可实物证据,至于言词证据的认定还需要依法转化;第三,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证依据的是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侦查机关在使用行政证据时应对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力及取证的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刑事诉讼要求的及时重新取证。

2.设立专业人员协助取证制度

为有效打击金融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在不断的优化专业队伍。因金融犯罪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虽然在工作中通过自学及短期培训能掌握一些常用的金融知识,但这些只占金融领域中的很小一部分。一些案件中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客观上不是能全部掌握的。司法机关的人员编制限定了不可能配备全部专业人才。因此提高侦查能力可以通过社会专业人员协助取证。

协助取证的专业人员,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聘请,协助提取、固定专业性证据的具有相关专门技能或者专业知识的诉讼参与人。专业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具备专业技能与经验。随着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健全,刑事诉讼中的翻译、鉴定、司法审计、专家证人等制度已趋于完善。专业人员协助取证制度也可借鉴上述制度,以适应刑事诉讼的需要。

(三)加强队伍建设

为适应金融犯罪的查证需要,侦查机关应建立一支业务能力过硬、人员相对稳定的侦查队伍。随着经侦支队的建立,公安机关办理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业务素质已明显提高。首先,应保证办案人员结构的相对稳定。业务能力的提升需要通过不断办理案件来积累经验。金融案件应当有经侦支队专门办理。将案件指标随意下发至派出所造成了案件办理随意性较大,因取证不规范导致无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有发生;其次,可以根据证券、期货、银行等领域发生的案件类型来划分办案组。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有限,对一些案件的处理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第三,加强办案人员的能力培养。实践中尽管查获的多为信用卡诈骗、POS机套现等常见犯罪,但如今已发现新型犯罪。如果不继续提升能力,不利于往纵深方向发展。可以通过短期培训、办案部门间相互交流、新型典型案例的通报等方式提升侦查人员包括侦查能力与金融领域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