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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分类系统研究

  • 投稿levi
  • 更新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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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毕鹏翾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只贷不存”的特殊企业,为有效识别和管理风险,必须对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作者对此进行了分类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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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分类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 年度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研究》(编号:SKL-2014-3508);郑州市2012 年度社会科学调研课题《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研究》(项目编号:98) 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毕鹏翾,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会计信息化。

截至2013 年12 月底,全国已建立7839 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达8191.27 亿元。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扩张,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也不断凸显和积聚。根据风险发生的原因,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可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以下对此进行分类系统研究。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债务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等因素不能或不愿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而构成违约,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研究表明,信贷资产质量与经济增速呈显著的正相关。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将承受更大的信用风险,包括道德性信用风险和非道德性信用风险。

(一) 道德性信用风险

所谓道德性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缺乏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在主观上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有履约能力但故意逃避履约责任而形成的信用风险。

2012年7月,测评我国各城市商业信用环境状况、反映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就的“2012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课题成果发布,成果公布了286个城市(包括35个大城市和251 个地级市) CEI 综合评价,其中第一名仅得85.186分,80分以上共有6个城市,75~80分有46个城市,70~75分有179个城市,70分以下有55个城市。可见,我国城市整体商业信用水平较低,各地在信用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秩序监管、诚信道德水平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在社会诚信缺失、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社会监管不严格的背景下,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在信用风险中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比较严峻的道德性信用风险。

(二) 非道德性信用风险

所谓非道德性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等非主观原因导致缺乏偿债能力而形成的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信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而作为债务人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自身经营面临着巨大风险。中小微企业债务人自身面临严峻的经营风险,如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产品竞争力低下、对市场潜在需求研究不透彻等原因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市场风险;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财务风险;由于签定合同不慎,陷入合同陷阱,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等。农户债务人自身面临严峻的农业风险,如由于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农户遭受损失的自然风险;由于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市场供求失衡、农产品价格波动或经营管理不善、信息不对称、市场前景预测偏差等原因导致农户遭受损失的市场风险;由于使用伪劣种子、化肥和农药或工业污染等原因导致农户遭受损失的社会风险等。

由于债务人自身面临诸多风险,同时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严重的非道德性信用风险。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要特别关注农户债务人的自然风险。因为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范围广、发生频率高、造成的损失重,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开展则被限定在某一行政区域(区或县) 内,所以一旦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就有可能出现大量客户同时违约的现象,小额贷款公司尤其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将遭受致命打击。

二、操作风险

所谓操作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治理机制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这里所指的操作风险不包括法律风险,而主要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以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损失的风险。可见,操作风险具有普遍性,它普遍存在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操作风险可能引发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目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建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会一层”管理架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内部缺乏足够制衡;二是内部控制低效或失效,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内部审计不作为、信贷管理不严格、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员工素质较低,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多数员工未从事过金融工作,金融理论和实践知识欠缺,缺乏从事金融业的必要技能;四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紧缺,员工兼岗现象较为普遍,可能出现在公司未及时采取切实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员工兼任了不相容岗位;五是由于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研发的管理软件较少,而且软件在业务系统设计、操作授权等方面可能存在缺陷等等,这些问题极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操作风险的产生。

三、利率风险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波动时所面临的风险,它不仅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影响其资产、负债的经济价值。

目前,贷款利息收入是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惟一的利润来源,因此贷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与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直接挂钩,上限是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因此,央行贷款基准利水平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状况。央行升息会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上升,而央行降息会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下降,盈利空间收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会失去部分争取银行渠道融资的优质客户,这些将对小额贷款公司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我国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比较频繁,有时一年中调整多次,如2011年连续3次上调基准利率,2012年连续2次下调基准利率。频繁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必然会影响到小额贷款利率的频繁调整,从而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形成利率风险。同时,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的背景下,未来利率的市场化波动将会进一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难度。

四、流动性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其流动性不足时,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以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

几乎每个小额贷款公司都受困于资金问题。首先,资金规模受限。很多省市设置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如河南省和湖南省规定的上限为2亿元,陕西省规定的上限为3亿元。这样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当资金需求旺盛而现有资金规模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资金放贷速度快于资金回收速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资金紧张的问题,出现“无款可贷”的尴尬局面。其次,融资渠道和融资金额有限。被定位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被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虽然部分省市提高了融资比例,但依然无法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求。有限的融资渠道和融资金额大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能力。

当公司流动性计划不完善、不良资产过高或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时,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进而无法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从而引发相关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表象,其根本原因是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可以说流动性风险是一种派生性风险。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原有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不完善、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重大变化或未来有关小额贷款公司重要政策的出台,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的风险。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政策模糊带来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说明央行认可其金融机构的身份。但截至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做出表态。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执行金融机构标准,却不能获得金融机构地位。在税收征缴、对外融资、法律诉讼方面,被视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享受正规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在税收征缴方面,服务“三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所有税收优惠政策之外,按一般企业征税;在对外融资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时,不但不能享受相对较低的同业拆借利率,而且要负担与中小企业一样甚至更高的贷款利率;在法律诉讼方面,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贷款纠纷案件往往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法律保障力度有限。高额的税收负担和融资成本以及有限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大了小额信贷公司的生存压力。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政策不明带来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不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而是由愿意试点的地方政府负责。各地政府自行出台了标准不一的地方性监管政策,如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并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建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可见由于国家没有统一、明确的监管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小额贷款公司受到金融办、工商局、财政厅、银监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监管缺乏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约束政策带来的风险

国家各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贷款利率及业务区域等方面制定了约束政策,这些政策约束不但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同时也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带来了风险,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规定就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规律。由于单笔小额贷款业务相对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依靠规模经济来降低小额贷款业务成本和分散风险,从而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因此,这种资金规模限制(注册资本上限的规定) 将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效率不能充分发挥,极大地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可持续发展。

六、合规风险

所谓合规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其他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主要是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因为各种自身原因主导性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的损失。合规风险是操作风险存在和表现的重要诱因。

目前,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区经营、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暴力手段收账、账外经营、超比例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现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各级政府出台了严格的监管办法,如河南省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如下规定:“由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主管部门取消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这种风险性质更严重,造成的损失也更大。随着各地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顿力度的加大,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巨大的合规风险。

七、法律风险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中,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里所指的法律风险主要关注小额贷款公司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蓬勃发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屡屡发生,如信用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质押借款合同纠纷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等。究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合同文本存在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合同文本以及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为自行拟定,或者改编自其他金融机构,这些自行拟定或改编的合同文本存在的法律漏洞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法律风险。其次是合同内容存在问题。由于缺乏金融、法律等方面人才,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准确判断贷款人的信用状况、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及其所有权归属等因素,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法律风险。

八、战略风险

所谓战略风险,是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决策失误或对决策执行不当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的导致损失发生的风险。战略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取决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管控能力,都可能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但与操作风险相比,战略风险反映的是公司管理层综合管理和驾驭能力的不足致使公司发展方向出现偏误的战略性、全局性风险。

目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明确的战略定位,缺乏核心竞争力,一是在盈利模式上,过度依赖贷款利息和高利率;二是在发展模式上,盲目追求资本规模扩张;三是在业务定位上,重视非农业务,忽视“三农”业务;四是在客户定位上,偏向优质、贷款数额相对较大的客户,喜欢“傍大款、垒大户”。由此可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着严重的战略风险。

九、声誉风险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小额贷款公司负面评价的风险。

目前,由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不诚信经营,甚至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如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暴力催债、变相提高利率等。这些不法行为不但让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行业遭受诟病,而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全稳定。

另外,一些“地下钱庄”和诈骗团伙利用人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不了解,假冒正规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人的高额利息或保证金、手续费。据易贷中国最新贷款安全统计信息结果显示,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在各种网络贷款骗局中,假扮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骗子比例占六成以上。这些假冒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下钱庄”和诈骗团伙给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行业的声誉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应提高风险意识,及时识别各类风险,并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控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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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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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