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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调涉诉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投稿宁哲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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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超

当前,舆论质疑司法公正、介入司法审判、影响司法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没有理顺,但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来看,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所表现出的冲突、平衡、妥协等复杂关系,恰恰是激烈变革进程中社会矛盾的典型反映。所以,涉诉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应在更宽的话域中讨论。

社会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的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社会学家认为社会舆论形成后,便会向有关方面施以影响,以实现民意的倾向与要求,因此“社会舆论具有实践意向和诉诸行为的冲动”。在当代中国,民意酝酿发酵形成社会舆论,干涉司法独立进而影响司法公正这一现象发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和时代背景。

(一)社会转型期多元价值观和复杂利益诉求。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我国社会组织结构和经济运行模式发生巨大变化,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调整,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打破重组,各种社会矛盾激烈凸显。经济发展的同时,外部思想文化浪潮汹涌而至,强烈冲击传统价值观所主导的思想意识格局,形成了多元价值观并行的复杂局面,也逐步唤醒了民众的权利意识。在矛盾凸显、价值观多元而民众权利意识高涨的情况下,各阶层产生了复杂的利益诉求,但利益平衡机制的建设却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我国大陆法体系特点又决定了立法对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反应迟缓,社会矛盾只能更多地寻求司法作为最终解决途径。与此同时,我国法制建设本身尚处于发展阶段,司法腐败、行政过度干预等自身问题还未得到根治,司法在直面复杂社会利益冲突时,稍有举措失当便会陷入舆论的质疑和诘难之中。

(二)传统封建政治法律哲学的影响。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体系完整的封建政治法律哲学,其核心价值即为民本思想。历代统治者都将“君权神授”作为统治的合法性来源,而将舆论认同视作政权根基6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官员缺乏专门的司法训练,审案定谳的理论和经验则几乎全部来源于对乡土人情的体验和道德传统的把握,最后才是对律令的理解,民众将对社会公正的期待,更多寄托于官员的个人操守而非司法职业素养,并以舆论的方式形成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带着浓郁浪漫乡土气息的我国古代司法模式,充满着朴素的自然法人本关怀。却因易受风评、清议规制而间接“培育”了民众以“聚众”方式对抗强权、寻求公平的诉讼习惯,成为深刻影响当前我国舆论与司法关系的历史文化渊源。

(三)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

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网民生活全面“网络化”。从社区论坛、聊天室、博客,到最新的微博、朋友圈,品类繁多的网络应用在为民众提供交流平台的同时,也为大家自由参与公共话题的讨论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和广阔的空间。相较于传统媒体营造的舆论环境,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民众对司法议题的关注容易形成持续、广泛和深入的讨论格局,产生一股强大的非制度性政治参与力量,对现有制度和秩序产生直接影响。当话题涉及司法公正时,任何违背传统观念、与民众感性认识不一致的司法举措,都会引发民众的强烈质疑,而互联网提供的表达渠道,使民意更易形成强大舆论,产生不同以往的社会与政治效应。这种非制度性的政治参与往往迫使司法做出妥协于民意的回应,从而更一步激发舆论干涉司法的热情。

涉诉舆论是干涉司法独立、妨害司法公正,还是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促进了我国司法公正的发展,目前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涉诉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分析,应建立在对涉诉舆论及我国司法体制的认知和社会发展现状整体把握的基础之上。

(一)涉诉舆论的特点决定了其不适于直接干涉司法独立来影响司法公正。

涉诉舆论是对司法公正做出的感性评价和倾向性情感表达,反映了大众化的思维方式.而司法程序是一种严谨的裁判活动,严格遵循理性原则,当涉诉舆论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时,有一些特点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涉诉舆论具有明显的非理性特征。民众针对案件发表一般性评论意见没有“把关人”,也不需要承担严格责任,这使得舆论主体多在感性基础上做出判断,缺乏理性思考,有较大随意性。而在民意汇聚过程中,较偏激的观点更具感染性和传播力,这也使得涉诉舆论中的非理性因素增加。

其次,涉诉舆论往往带有强烈的情绪化特点。从近些年发生的李启铭、胡斌、药加鑫等民意强势介入司法的案件来看,涉诉舆论一般由群众的朴素义愤所激发。民众对被告人的谴责充满着个人情绪的宣泄,而被告人及家属试图逃避、减轻法律制裁的努力会更容易激起民众的道义怒火,导致民意将司法视作满足其道德愿望的工具,使得涉诉舆论情绪化倾向更为明显。

最后,涉诉舆论还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普通民众一般无法掌握事件完整准确的信息,只能通过零碎、片面甚至失真的信息来构建对案件的认识,因此,民意容易受到各种不同声音的影响而波动变化。

相比舆论的非理性、情绪化和不稳定特点,我国司法体制设计了严谨的诉讼程序、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机制来确保司法公正。我们应珍视司法维持社会公正的价值,防止舆论过于介入具体司法程序,对司法公正形成干扰和侵蚀。

(二)司法的政治性和我国法治现状决定了司法公正不能忽视舆论诉求。

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显著特点。从我国司法的政治性特点来看,司法工作不仅仅具有定纷止争的基本职能,还肩负着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当前,涉诉舆论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各种社会矛盾的不满,司法要履行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责任,就不可能忽视涉诉舆论背后所体现的民众呼声。在我国现实法治环境下,法官在办理涉诉舆论广泛关注案件时。不管他有没有自觉的政治考量,有没有受到上级行政力量的指示,在做出最终审理决定前,都必然会有一系列的政治性判断。司法过程中对民意的政治性判断,并非是对法条主义和罪刑法定的违背,相反,以实用主义态度,充分利用涉诉舆论包含的理性信息,借助整体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社会效果,在当前我国法治现实下恰恰是司法智慧的体现。

(三)涉诉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应到位而不可越位。

从涉诉舆论的特点来看,我们应该避免舆论干扰司法独立,妨害司法公正。就具体案件而言,司法工作人员通过严格质证、认证的证据材料,经过严谨的逻辑推理来还原案件事实,而民众对案件的了解远不如司法工作人员客观准确。。案件从立案到最终审结,整个办理程序都由严谨缜密的诉讼法律程序加以规范,并受到司法体制内部防错纠错机制的监督与制约。

就我国司法肩负的社会政治责任而言,吸纳舆论以监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能够更好发挥司法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功能,实现司法的社会政治效应。

(一)坚持推进社会改革,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完善民意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

涉诉舆论所表达的,其实是对结构性社会问题的不满。因此,要解决涉诉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最根本的是坚定推进各项改革,建立有效运行的利益平衡机制,改善社会财富分配格局,对高收入群体实行严格合理的收入调控,提高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力度,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民。同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在各层面、各领域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程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让公民更有序有效地表达合理诉求。坚持发挥司法的社会调整功能,同时避免过于拔高司法社会效应,以免弱化司法业务职能、浪费司法资源。探索民意舆论与司法公正在社会生活中的适格位置,使两者各行其道,互相配合,共同发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二)发挥其他组织化解纠纷的职能,将司法后置于社会矛盾解决体系。

涉诉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之所以容易成为社会焦点,还在于司法途径被前置于整个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前端,让司法机关直接承受了社会舆论的压力。从这个角度来看,要化解涉诉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团体、非诉组织、民间自治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劳动仲裁机构等)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由这些组织将文化、道德、伦理诸方面的冲突在司法程序启动前进行梳理和裁断。这既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自我管理的智慧,也可以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局面,让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关,集中精力处理专业法律问题。通过在司法与舆论之间构建缓冲地带,不仅可以缓解舆论与司法的紧张关系,也能够增强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司法自身建设,树立法律刚性,维护司法权威。

人民司法,必须以人为本,使司法工作服务于人民利益,但司法的人民性绝不等同于人人都可以参与司法审判,不等同于每个人的意见都要写进判决书。只有尊重司法规律,树立法律的刚性和威信,才有牢固的根基来发挥司法的社会效应。稳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独立,排除干扰司法的案外因素,严格依据诉讼程序依法办案、科学办案。强化法官对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内在实质的理解,做到审理案件只忠于法律、忠于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不偏不倚,不纵不枉,通过司法的公正性、专业性、权威性,来获取民众的认同和信任,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同时,政法领导机关、上级法院要充分理解体谅一审法院在审理舆论广泛关注案件时所面临的压力和困境,理解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做出的各种权衡与取舍,摒弃给法官们带来额外负担的“绩效观”,明确错案追究制度的原则和标准,避免迫于舆论压力来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为法官依法办案营造良好环境。

(南京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