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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新闻失实现象探究

  • 投稿喝红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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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梦媛

【摘要】媒体行业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早已有之,然而在新媒体时代,伴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现象趋势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本文就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新闻失实的问题,结合当前案例探究新闻失实的表现形式、诱发因素,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若干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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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传统媒体 新闻职业道德 新闻失实

新媒体时代,技术给传统媒体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新媒体的发展着实改变了以往传统媒体的发展路径,传统媒体的优势不再突出,呈现方式单一的缺陷愈加凸显。而传媒产业格局也受新媒体影响重新洗牌,传统媒体总体呈现颓势。另一方面,新媒体技术也为传统媒体带来了机遇,正如科技博客网站Business Insider 主编Henry Blodget 所说,“新闻业已经进入黄金时代”。

然而,传统媒体对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尝试和运用所带来的不仅是传媒产业竞争的加剧,同时带来的还有新闻职业道德滑坡等诸多问题。

一、新媒体背景下传统媒体新闻失实的表现

1、未加甄别传播不实信息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已由印刷媒介、广电媒介逐渐向网络媒介转移。不仅如此,根据互联网的传播特性和长期使用,受众已经逐渐形成对关乎社会道德问题的信息更加感兴趣的习惯,媒体似乎也掌握了受众这一兴趣点,对类似信息有更高的敏感性,当发现类似信息时便急于发表。而这一“惯性行为”却往往带来不实的信息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2013 年12 月3 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转载了一组“北京街头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疑遭讹诈”的图片消息,随后各媒体跟进。该事件无疑触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一时间,对当事人中年女子的谴责声铺天盖地。然而后经证实,外国小伙系无照驾驶,的确撞倒了该名女子,且对女子大声辱骂。媒体机构未加甄别便“想当然”地进行报道,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

2、为博眼球忽视新闻核实之重要性

新媒体时代,公众每天都被大量信息所淹没,获取公众注意力则成了每个传媒机构实现经济盈利的重要途径。一些媒体开始专注于获取“新、奇、特、怪”的新闻,以暴力、性暗示、煽情的报道吸引公众眼球,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取公众注意力,从而陷入了低俗新闻、眼球新闻的泥沼。如曾引起热议的“深圳奶妈成人喂奶”、“85 后女孩带处女证明参加富豪相亲会”、“避孕套成为大学期末考题”等报道,虽确有其事,但其选材明显背离我国当前的社会主旋律,偏颇选取个别事实进行报道,从本质上来说也是失实的。

此外,一些媒体为吸引公众注意,将眼球新闻的提供凌驾于新闻核实之上,致使许多本不该出现在专业媒体报道版面上的新闻层出不穷。如2013 年下半年的“西班牙47 层摩天大楼忘装电梯”、“山东滨州人李某发现外星人”等乌龙新闻,均有悖常识,却被媒体大肆渲染。

3、经济利益催生有偿新闻

一般来说,有偿新闻是指涉事新闻工作者通过提供信息服务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涉事记者会按照出资个人或集团的意愿随意篡改、歪曲、夸大事实,颠倒是非,严重损害他人权益。2013 年10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发表10 余篇有关中联重科的虚假报道,造成中联重科及其股民的上亿损失而遭到逮捕。据其供述,这10 余篇报道中绝大部分非亲笔,甚至部分篇目都未曾过目便予以发表,报道中漏洞百出、偷换概念,且恶意诽谤之处明显,严重违背新闻真实性。而陈永洲的这一系列违法行为仅因对方给了50 万元“好处费”。

此外,有偿不闻隐瞒事实,同样损害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公民的知情权。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发生后,来自新华社驻山西分社、山西经济日报社、山西法制日报社、山西生活晨报社的11 名记者收取非法矿主现金、金元宝,隐瞒死伤人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新媒体背景下传统媒体新闻失实的诱发因素

1、新闻报道本身的局限性

首先,记者所面对的认识客体是复杂的、多样的。新闻报道的有限空间和客观世界的无限事实存在的矛盾,必定增加了新闻偏颇、失实的风险;其次,认识主体存在局限性,表现在记者本人的能力水平、立场以及经济利益驱使导致的新闻失实;最后,新闻报道所处的环境也会造成制约,这种环境制约往往来自国家制度、体制所决定的社会环境因素。

2、传媒产业竞争压力迫使新闻及时性凌驾于真实性之上

一方面,新媒体技术冲击传统媒体的生存。新媒体技术改变了人们惯有的信息获取方式,据此,新媒体自诞生之日起,便使传统媒体陷入市场份额急剧下降的夹缝中。面对越来越稀缺的受众注意力资源,传统媒体开始尝试运用新媒体这一工具,试图追赶社交媒介等新兴力量的新闻发布速度。但在这个过程中,媒体一味求快,甚至压缩了新闻核实所必需的时间成本,导致大量失实新闻涌现。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市场经济体制为我们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媒体为了同竞争对手争夺公众注意力这种稀缺资源,依靠选取“新、奇、特、怪”的新闻,通过夸大、歪曲、拼接事实达到轰动效应。事实证明,这种做法虽然暂时得到了公众的注意力,提高了经济效益,但是长此以往必定令自身公信力消失殆尽,沦落为“黄色小报”,这对任何一个媒体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

3、丧失职业操守的个人行为

马克思主义新闻伦理观要求记者保持廉洁自律的形象,反对新闻报道受金钱奴役和左右。我国《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也规定,新闻工作者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媒体机构要将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严格分开。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某些新闻工作者丧失职业操守,收取钱财,以职务之便随意左右报道内容。一直以来,新闻工作者收受钱财,篡改、隐瞒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公然进行“权力寻租”,严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不仅如此,一些新闻工作者竟以手中的权力对当事人或企业集团进行要挟,以获取钱财。

4、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警惕与专业素养

新闻从业人员理论素质、专业素养不高同样是造成新闻失实的原因之一。一方面,我国传媒业快速发展,许多青年记者应招参加到新闻工作中来,在他们为新闻事业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大批招入的青年记者刚刚完成学业,对理论基础知识掌握尚不牢固,专业知识及实操能力欠缺,难免在实际工作中忽略细节。另外,青年记者团队刚刚步入社会,人生阅历不足,容易因各种诱惑动摇自身立场,误入歧途。

另一方面,在当今和平社会,新闻工作仅仅是一些从业者的谋生工具,许多人为谋取更多利益不惜牺牲新闻真实性,一味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除此之外,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工作中逐渐麻痹大意,对新闻真实与否的核实意识逐渐淡漠,才致使一些犯了常识性错误的新闻跃入公众视野。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新闻工作者仅仅将新闻工作作为自己谋生赚钱的工具,机械地采集、编发,忘却新闻人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三、新媒体背景下传统媒体新闻失实的解决途径

1、完善新闻法使权利与义务并行

当前,有关新闻法的设立可谓是新闻学界的热门话题,诸多学者认为新闻法的建立有助于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笔者认为,法律的完善同时还能够起到规范记者行为的作用。

新闻法不仅规定记者具有哪些权利,同时能够规定记者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与义务,让权利和义务并行。目前新闻界仅靠一些规章制度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进行规定和规范,法律效力欠缺,记者遇到问题时无法保护自己,同时监管力度不够,记者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频出。而一旦将其法律化,新闻活动和记者行为则有法可依,从而增加了记者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力。

2、以新闻行业自律形成强大约束力

专业的新闻从业人员都是隶属于某一媒体机构的,他们的新闻活动及作品的最终传播都需要经过所在媒体的严格把关,然而目前许多失实新闻之所以能够轻易登上各大媒体的头条,正是因为所在单位把关不严,监管缺位。因此,媒体首先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监督所辖工作人员的新闻活动及新闻产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新闻人的行为进行约束。长此以往,严格的操守界定和监管能使之内化为新闻工作者自身的“内驱力”,成为推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根本突破口。

3、受众伦理规范应与新闻伦理并行

受众在新闻传播的整个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被动的,而是能动的对传者产生作用。尤其是当今新媒体时代,受众的需求和反馈对媒体行业的实践动向、信息产品质量起着近乎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受众媒介素养的提高对于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一方面,受众获取信息的兴趣点决定着媒体对于信息的选取。因此,受众在接触媒介时,应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选择符合社会道德要求或揭露社会真问题的报道上。另一方面,受众能在多大程度上批判性的接受媒介所传达的信息,并将其运用到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当中,实现自我的提升,也决定着媒介产品的质量。此外,受众还应当对媒体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认识。要知道,新闻所呈现出来的事实不同于事实本身,即便编写者再追求客观中立,新闻也是编写者主观能动的产物,其中必然掺杂有主观选择。受众唯有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够冷静、客观地看待信息内容,不意气用事,避免造成舆论暴力等不良后果。

结语

新媒体的发展使本就竞争激烈的媒体行业愈加硝烟弥漫,部分传统媒体为追求新闻的奇和快,不惜牺牲新闻真实性来赚取受众眼球。就目前来看,新闻失实现象愈演愈烈,传媒业必须敲响警钟,维护媒体公信力,让新闻业真正成为“社会瞭望者”。回归新闻本真、强调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成为当前我国传媒业刻不容缓的课题之一。而在具体的实施上,则以加强新闻工作者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理论教育为基础,行业内部规范自律与国家法律外部束缚并行,辅以受众伦理规范的配合矫正,方能让新闻工作者摒弃个人私利,重新拾起神圣的新闻理想,还我国新闻业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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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哈艳秋、齐亚宁,《新媒体背景下新闻职业道德建设》[J].《新闻爱好者》,2013(11)

②王玮萱,《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新闻传播》,2013(7)

③邹晓东,《遏制网络新闻失真的法律途径探索》[J].《新闻窗》,2013(5)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

责编:周蕾